来源:巨灵鸟软件 作者:进销存软件 发布:2015/2/3 浏览次数:6155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增值税管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试点纳税人需熟悉相关规定以保证在纳税过程中的合规性。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票: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联票:在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三个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通常用于工业企业。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由区县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要进行实地核查。
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不能满足日常经营需要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增次增量。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一般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代开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不得开具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4)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4.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作废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即在开具的当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其中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6.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方可开具。《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A、由购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购方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形
1)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且发票已认证相符的
2)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或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B、由销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方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形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开具的当月内)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开具的次月内)
(五)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1、 认证的基本概念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认证工作可以通过网上操作进行。
2、 认证与抵扣的关系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即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1)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A.无法认证。即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B.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即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C.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即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2)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A. 重复认证。即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B. 密文有误。即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C. 认证不符。即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D.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即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何认证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 需要采集进项信息抵扣凭证的认证
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的相关信息录入网上申报系统。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要求逐张明细填列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铁路运输和非试点地区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分四项汇总填列,但有发生金额的项目进行填写时,所有项目要填写完整。
(六)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
1.设置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应装订成册;
4.不得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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